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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制定出台电梯易损件国家标准!

2022/3/9 22:33:52      点击:

电梯三分靠质量,七分靠保养。特别在公共交通领域,电梯更是地铁、车站、机场、码头输送乘客的必备设施,电梯维护保养直接关系到电梯安全运行,关系到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目前,我国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均采取了原厂维保模式,即由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维护保养,该模式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维保价格昂贵、监管难度较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电梯维护保养的质效,亟需修改完善相关制度,改变强制原厂维保模式。

  强制原厂维保法律依据不够充分。在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强制原厂维保(包括原厂委托、授权维保,以下统称原厂维保)的主要依据是,原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质检特函〔2012〕8号)规定“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由制造单位或其委托、授权的单位进行安装调试和日常维护保养(目前由其他单位开展日常维护保养的可执行至合同期满)”。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三十一条规定“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由此可见,无论是全国人大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还是国务院颁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均没有强制要求电梯原厂维保,而《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作为部委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强制原厂维保,突破了全国人大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相关规定,法律依据不充分。

  强制原厂维保容易造成市场垄断。由于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强制实行原厂维保,电梯使用单位不能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公开择优委托第三方主体进行电梯维护保养,导梯制造单位牢牢掌握电梯维护保养的定价权,不仅电梯维护保养价格远高于市场价,容易造成电梯维护保养市场垄断,甚至出现电梯制造单位低销售价、高维保价、搭售高价零部件等不正当方式销售电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扰乱电梯销售市场秩序。

  为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对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维护保养工作的引领作用,推动电梯维护保养市场健康发展,保障电梯安全稳定运行,我建议按照市场主体适当竞争、使用单位自主选择、监管部门严格管理的原则完善公共交通领域电梯维护保养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1.赋予电梯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权利。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上位法相关规定,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修改原质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交通领域电梯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取消公共交通领域强制原厂维保要求,由电梯使用单位自主选择电梯维护保养模式和主体。同时研究出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资质取得(包括换证)、分级管理制度,促进电梯维护保养市场化,维护电梯使用单位自主选择权利。

  2.制定出台电梯易损件国家标准。研究出台电梯易损件(包括一般修理更换件,以下统称易损件)强制性国家标准,打破原厂家通过控制易损件从而控制电梯维保的现状,真正实现电梯维保市场化。在强制性标准出台前的过渡期内,要求原厂家公布其生产制造电梯的易损件清单及定价方案,推动电梯易损件合理定价,从而推动电梯维保合理定价。

  3.强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信用管理制度,实施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红黑榜”公示制度,按照规定记录信用管理信息,定期公布信用评价结果,作为电梯使用单位选择维护保养单位的重要参考。同时,探索建立电梯维护保养市场退出机制,对严重违法失信维护保养单位依法予以联合惩戒,营造诚信、公正、公平、透明的市场环境。

  4.推动电梯维护保养过程信息公开。研究制定电梯维护保养评价指标,指导电梯使用单位与维护保养单位依法共同确定维护保养的项目、周期以及更换的零部件等内容。加大电梯维护保养信息公开力度,推广电梯装设远程监测系统,由维护保养单位依据线上检查和监测情况依法向电梯使用单位提出电梯维护保养建议,采取针对性的线下现场维护保养,提高维护保养的科学性和有效性。